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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资阳区鼓励引进高新科技人才和管理暂行办法
2008-6-13 15:56:20    资阳区公众信息网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目标的实施,加快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企事业组织有针对性地引进下列高新科技人才:
(一)“两院”院士;外国专家和留学回国人才;
(二)国家级、省部级、市州级优秀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且该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对市场前景广阔的人才;
(六)其他能对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引进人才,可选择采取下列形式:
(一)户籍、人事关系随用人单位随转的,其家属子女的户籍、就学可随意愿免费办理随转手续;
(二)由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委托其进行科研开发或科技合作;
(四)用人单位聘请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
(五)利用技术自办或合办企业,或以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申报、考核、审批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事业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引进的人才,对应享受下列待遇;
(一)区财政每年设立引进科技人才补贴基金60万元,用于解决本办法规定引进人才的实际问题。
(二)对户口迁入本区的人才,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除由用人单位给予安家补助外,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金3-8万元。
(三)引进的人才在工作中,其成果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或家属可解决一人进区直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
(四)引进的人才所创成果使企业年新增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重奖;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省、市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科技工作者。
(五)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有重大科研项目的,报区科技局立项,区科技局根据项目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科研经费。
(六)对引进带有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的人才,可在区科技三次经费中优先安排专项基金。
(七)企事业组织引进人才,应本着待遇从优原则,工资上不封顶,由用人单位和被引进展者按市场规律和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八)引进的人才,申请出国(境)进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或会议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同时,每年应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六条 各企事业组织按本办法引进人才,由区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统一协调,区人事局、区编办、区科技局会同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人才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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