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投资者到我区投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下列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和服务。 (一)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以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直接成本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建设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按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五个年度内(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两个年度内)实现税收(建安税除外)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租赁国有土地、厂房和收购兼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及农产品加工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按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年度内实现税收(建安税除外)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予以奖励。 (二)兴办商贸、娱乐、旅游产业项目,以益阳市国土资源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成营业后年实现税收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按项目合同签定之日起五个年度内实现税收( 建安税除外 )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10% 予以奖励。 (三)兴办公益事业性项目 , 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用地。 (四)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 , 中心城区的企业报建费按益政发〔 2004 〕 14 号文件执行;中心城区外的企业报建费按益政发〔 2004 〕14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 30% 收取。企业建设期内免缴其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经营期内必须收取行政事业费的 , 有关部门应公开收费标准 , 报区优办审核后 , 按最低标准收取。 公益事业性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 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五)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成片旧城改造项目免收新建房屋中与拆迁旧房屋同等面积的工程报建费。 第四条 引资中介人凡成功引进投资者到我区投资 , 且单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 给予下列奖励 : (一)信息奖 ( 最高为 1 万元 ) 。对引进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并与我区签订投资合同的引资中介人 , 按项目合同签订后引资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信息奖励。 (二)贡献奖 ( 最高可达 20 万元 ) 。对引进技资者到我区兴办高新技术、工业、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引资中介人 , 按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个年度内任何一年实现税收 ( 建安税除外) 所形成的区级财政所得部分的 10% 给予奖励。 对引进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办商贸、娱乐、旅游产业项目 , 且该项目年实现税收在 100 万元以上的引资中介人 , 按项目建成后前三个年度内任何一年实现税收 ( 建安税除外 ) 所形成的区级 财政所得部分的 3% 给予奖励。 对引进投资者到我区兴办公益事业性项目,贡献突出的采取“ 一事一议” 形式给予奖励。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 “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跟踪服务机制 , 为投资者服务。 第六条 设立全程代理服务中心 , 由区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为投资者全程代办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区优办设立 “经济发展环境110”, 受理和调查处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 , 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办法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前的有关决定等与本办法不符合的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2006-8-7 |